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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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婚姻. 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 第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
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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