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典-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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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的特色 《法國民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稱《拿破崙法典》),是法國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曾名為《拿破崙法典》[1][2][3],但1870年以後,人們一直稱之為《民法典》。

該法典是根據法國政治家拿破崙的命令,由特龍謝(英語:François Denis Tronchet)、馬爾維爾(法語:Jacques de Maleville)、普雷阿梅納(英語:Félix-Julien-Jean Bigot de Préameneu)及波塔利斯(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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