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85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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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 編親屬第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 條保障人民 ... 列印時間:110/05/0921: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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