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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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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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8月18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PDF
附表二: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PDF
附表三:得免訂定容許量之農藥一覽表.PDF
附表四:公告禁用農藥一覽表.PDF
附表五: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農作物類農產品之分類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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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第3條
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第4條
附表三所列農藥之安全性高,得免訂容許量,毋需檢驗其殘留量。
第5條
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檢出殘留量,其農藥名稱詳如附表四。
第6條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之作物分類詳如附表五。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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