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民國92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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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家庭教育法(民國92年) 語言 監視 編輯 家庭教育法立法於民國92年1月7日(非現行條文)2003年1月7日2003年2月6日公布於民國9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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