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權-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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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權或政治庇護,是一種古老的司法概念,此概念認為因政治或宗教信仰不同而被迫害的人可受到其它主權勢力的庇護,可為教堂(中世紀時的聖所)、其它國家的領土或外交代表機構。

政治庇護不應和現代難民混淆,後者主要負責處理大量人口或非法移民(即沒有從合法途徑、逾期居留和無合法身份證明文件的移民,亦稱無證移民)流入他國,而政治庇護則重視個人,且多半是各案分別審查處理,不過兩者有時候會重疊,因為難民也可能會要求個人政治庇護。

此權源於西方的長期傳統—雖然埃及、希臘和希伯來人更早承認此權:笛卡兒往荷蘭、伏爾泰往英國、霍布斯往法國(及在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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