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1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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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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