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行為(二)|法律百科Legispedia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一般侵權行為(二) 文:林意紋(認證法律人) ‧ 損害賠償‧保險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2   0 刊登:2018-10-24 ‧最後更新:2020-05-20 本文 在上一篇[1]有提到,根據民法第184條的規定而知,一般侵權行為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2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