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婚姻-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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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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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婚姻(英語:common-lawmarriage;suiiuris(英語:suiiuris)marriage;informalmarriage;marriagebyhabitandrepute;marriageinfact)、事實婚姻,是非正式婚姻的一種形態,是指在部分司法區,一對夫妻無需正式註冊民事或宗教婚姻,依然在法律被承認婚姻有效的法律框架。
普通法婚姻的最初概念是指被雙方承認,但未被正式記錄在國家或宗教記錄局中,亦未在正式的宗教儀式中慶祝的婚姻。
普通法婚姻有著廣泛的非正式使用,這個術語來指代所有同居的伴侶,而不管他們實際的法律狀態,這導致許多公眾的誤解。
[1]
歷史[編輯]
9世紀之前,所謂的「普通法婚姻」是歐洲的唯一合法婚姻。
西羅馬帝國於公元476年滅亡後,日耳曼人在被占領的土地上建立了各蠻族國家。
在法律適用方面,它們實行屬人主義原則,即對被征服的羅馬臣民則保留羅馬法,日耳曼法只適用於日耳曼人。
羅馬自共和末期開始,男女雙方婚姻的正式成立已不要求特定的方式了,即使沒有吉日擇定和婚典的舉行,婚姻的成立也會受到社會和法律的承認。
也就是說,婚姻是否有效基本上與任何特定的典禮無關。
符合法定條件的雙方之共同生活,伴之以結婚的意圖和看待,就構成婚姻。
中世紀早期,在原羅馬帝國居住的野蠻人或日耳曼人中間,婚姻有效的條件是婚禮之後通過第一次性行為而完成結婚。
總之,中世紀前半葉,歐洲的任何地方均將婚姻的成立當作個人的、純世俗、幾乎完全不受法律調整的事務。
九世紀之後,「普通法婚姻」得到承認。
查里曼大帝大約在公元800年、英格蘭國王愛德蒙大約在公元940年,要求結婚必須舉辦宗教儀式。
10世紀到13世紀期間,教會更加強烈地要求其信徒必須按照教會的典禮結婚,並對不遵守的人進行譴責。
其目的是對於結婚提供更多的宗教色彩,對於結婚提供公示以排除秘密結婚引發的問題。
從13世紀到16世紀,教會日益要求結婚實現更多的形式化、公開化、介入化,但是,羅馬的傳統深入人心,教會渴望人們置身於娼妓關係之外和所生的子女成為婚生子女,教會擔心人們會因不承認非正式婚姻而放棄基督教,所以教會承認很多秘密的結合有效,並朝著有效的方向推定不規則的結合。
在英格蘭,得到承認的非正式婚姻有兩類:
其一是根據現在諾言的婚約。
它是指如果男女雙方以現在時的詞語同意接受對方為配偶,那麼雙方即成為夫妻。
此類婚姻是完全有效的。
如果其中的一方與第三人締結了合法的儀式婚姻,前者也能勝過後者。
其二是根據對將來的諾言的婚約。
它是指如果男女雙方承諾在將來某一時刻結婚且後來性交,那麼雙方即成為夫妻。
在發生性行為時,婚姻關係已經產生。
11世紀到12世紀,無論在歐洲還是英格蘭,教會都獲得了與婚姻相關的事務排他的管轄權。
它有權決定婚姻是否有效。
在教會法院中,相當可觀的訴訟涉及到所交換的詞語之條件和含義,涉及到雙方當事人是否通過性行為締結了婚姻關係。
16世紀、18世紀之後,普通法婚姻分別在歐洲大陸和英國退出歷史舞台。
1563年,羅馬天主教會通過了特倫多決議。
它規定,以後未在牧師和證人面前舉行儀式的結婚無效。
實質上,它在整個歐洲大陸廢除了非正式的、私下的結婚。
1753年,英國國會通過婚姻法。
它規定,未在教堂(指英國聖公會)或公共的小禮堂進行的結婚,或者未經公告或許可進行的結婚,幾乎在一切方面都是無效的。
不過,該法不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斯之外的結婚。
近年,婚姻制度已趨向世俗化,更多的婚姻不會在宗教場所內進行,婚姻需要得到政府的承認,不論是否在宗教場所內進行。
相關條目[編輯]
結婚執照
結婚啟事
參考來源[編輯]
^"Commonlawmarriage"andcohabitation-CommonsLibraryStandardNote.UKParliament.[16December201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5).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普通法婚姻&oldid=69266203」
分類:婚姻法婚姻類型普通法系隱藏分類:含有英語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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