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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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一、申請人: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二、應備證件:1.出生證明書(需正本)(1)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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