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 整理筆記part 2 @ F's 法學部落格::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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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財產法中的撤銷概念不同)親屬法中的「撤銷」,不得溯及既往 (例如婚約撤銷若能溯及既往,將在法律上衍生許多問題,例如其子女將成為非婚生. F's法學部落格 跳到主文 分享國考相關法學知識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Nov19Sat201123:44 [民法親屬]整理筆記part2 1.     親屬間的身分關係,是「互相的」「全面的」,因此不得附加期限或條件。

2.     承上,訂婚行為,因為不產生親屬身分之得喪效果,因此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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