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85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998 條.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第999 條.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985條
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985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4 編親屬第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 條保障人民 ...
- 2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 ...
- 3民法§982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 ...
- 4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 ...
- 5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二章婚姻. 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 第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