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日及期間-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3peopl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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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某一特定時間,為「點」,無起點、終點。
一定期日至一定期日間之某一範圍內之時間,為「線」,有起點、終點。
期日之確定(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以30日、每年以365日計算之。
以時定期間,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年定期間,其始日不算入,自始日之隔日開始計算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