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02、103、158、159、17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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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行政程序法( 民國90 年06 月2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行政程序法 ( 民國90年06月2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4-1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 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 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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