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進出花蓮港超載稽查要點 - 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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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定自100年2月15日施行修正 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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