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地區事業單位」認定標準?又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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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問題案例 】假設某甲公司分別於台北市設置專營行政業務之A總部,於台中市設置B聯絡處(不具獨立人事財務),於高雄市設置C造紙工廠(有工廠登記與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以上三處勞工人員均在100人以上。

試問:A總部、B聯絡處與C造紙工廠是否均須獨自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 另上開三處應否獨自召開「事業場所」之勞資會議? 又可否各組獨立之「廠場」企業工會?貳、【 函釋摘錄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8年10月28日勞職綜1字第1080020559號函略以:「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第1項,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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