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102.09.05. 部退三字第1023743083號函 - 行政令函-全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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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撫卹法第12條規定:「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5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再查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 ...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頁導覽│ 行動版│ 使用說明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大法官解釋 法規草案 相關網站 法規英譯 RSS :::您現在的位置: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09.05.部退三字第1023743083號函 公(發)布日: 102.09.05 本  文: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 撫卹法)所定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撫卹金之請 求權時效,應優先適用退休法第27條及撫卹法第12條之規定,自請 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請查照轉知。

說明: 查退休法第27條規定:「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 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復查 撫卹法第12條規定:「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 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再查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 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準此,以行政程序法屬 於普通法,而退休法第27條及撫卹法第12條之規定,係對於公務人員申 請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其遺族申請撫慰金、撫卹金等請求權 時效之特別規定。

因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有關前述退休 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在行政程序 法第131條規定修正之後,仍應優先適用退休法第27條及撫卹法第12條 之規定。

茲為免退休、資遣、離卸職人員或請領撫慰金、撫卹金之遺族 誤解,致影響其權益,爰請確實轉知所屬知悉。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規範基礎 1.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十六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相關令函(1) 2.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相關令函(14)相關大法官解釋(4) 3. (廢)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二十七條(請求權消滅之時效)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 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前項之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 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四條第六 項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 之日起一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相關令函(3)相關大法官解釋(1) 4. (廢)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十二條(撫卹金請求權消滅時效)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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