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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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捌拾肆年伍月拾壹日 台(84)師021586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八十四教字 第○三○八九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84)參字第 ○○八一二三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五條 第一條本細則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三條所稱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教育、實習及在職進修,除其從 事工作須具備教師資格者,適用本法相關規定外,並依各該人員之相關法 令辦理。

第三條大學校院得依學校特色及師資需要規劃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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