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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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旭田(律師)一、為什麼要修法降低年齡門檻?近來,大家都注意到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以下簡稱台少盟)等團體倡議將「選舉權」門檻降至18歲,如果從現行法律來看,的確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依法有被選舉之權」,那麼,要降低年齡是不是要修憲?修憲會不會很難?在回答「修憲難不難」以前,也許要先問「為什麼要修法降低年齡門檻」? 二、現行法律制度,有關「年齡」的規定異常分歧其實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有關「年齡」的規定非常分歧,略述如下:(一)選舉權:滿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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