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由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 民國102 年05 月22 日, 一、修正通過。

二、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往往因其訊息的劣勢,常有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民國102年05月22日一、修正通過。

二、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往往因其訊息 的劣勢,常有請求權時效完成的情形發生,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政府與人民對彼 此之請求權行使適用同等的消滅時效期間,顯然未盡公允。

有鑑於此,公法請求 權若要適用民法上消滅時效概念,應區分請求權人是政府或人民,由於政府相對 於人民在公法請求佔有優勢性,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長於政府為請求 權人時,故作以上之區分以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公平性,爰將原條 文第一項予以修正。

民國88年02月03日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