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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法律文字中有「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除刑法第10條第1項:「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 ... MVDIS監理法規法規檢索系統 監理服務網|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站地圖| PDA版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RSS 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98.04.20.路臺監字第0980406306號函 公(發)布日: 098.04.20 本  文: 主旨:有關臺端陳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98年4月2日忠字第099800401號陳情書。

二、查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法律文字中有「以上」、「以下」均 包括本數,除刑法第10條第1項:「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 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條:「稱以上、以 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等規定,係於法規內敘明外,實 務上亦有以立法解釋上開法制制定之規定,故臺端所詢旨揭條例 第63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 ,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之規定,其違規記點數之計算係包括6點 ,請參考。

正本:盧正忠君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三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 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 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 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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