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64號解釋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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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書面質詢及答覆 - 臺北市議會
質詢題目:據府觀行字第09730570600 號函,「戶」的定義並未於現行法令予以確. 認,以同 ... 4 款告發,也有依第82 條第1 項第3 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取.
- 2交通部98.06.26.交路字第0980038742號函 - 行政令函-電子 ...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指「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與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之行為,於概念及意義上之區別乙 ...
-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章道路障礙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
- 4交通法規即時檢索-條文內容 - 中華民國交通部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 ...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 ...
- 5釋字第564號解釋 - 司法院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 ... 放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 惟其中本法對於道路及人行道定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