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EB-5申請過程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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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往規定,移民局加州服務中心和德州服務中心負責處理相關的投資移民申請案件。

近來,改成由加州服務中心集中處理。

受過專業訓練的移民官將對申請表格進行審閱,並在申請的過程中做出批准或否決的裁決。

以下將詳細介紹 EB-5申請審閱的過程和步驟。

申請人初步申請時,與投資移民申請表一起提交的材料包括:

a. 商業經營計劃書,

b. 投資金額證明,

c. 可創造的就業機會數目,

d. 申請人的商業管理角色。

(a) 商業經營計劃書

該申請需清楚的表明該項目的商業經營類型,經營地點,資金運作方式,投資人的信貸狀況(例如,顧客群,僱傭人數,原材料的來源等)。

儘管並沒有要求投資人提供詳細的輔助材料,移民官極有可能要求投資人在提交投資移民申請表同時附上詳細的商業經營計劃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同時,如果該投資已在運作當中,投資人需提交註冊成立文件,經審計的財務證明。

如果該投資仍在審議的階段,計劃書中需要包括預計財務決算表。

(b) 投資金額證明

書面材料證明投資金額符合項目規定的100萬美金(或50萬美金投資與指定項目)。

據稱,移民官認為這常常是計劃書最薄弱的一條。

材料需證明該資金的來源,投資人將對該投資承擔風險。

此外,投資人需證明資金的來源合法,例如來源於信用機構。

投資人需提供過往的報稅記錄複印件,包括投資人本國的稅表,以證明其過去的商業經營狀況。

其他的證明材料還包括:個人銀行存款證明,銷售記錄(例如該資金來源的銷售記錄),資金轉帳記錄,信貸機構的證明文件。

據移民官介紹,許多投資人並沒有依照移民法的規定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例如許多投資人不願意或者不能夠提供資金的來源,還有一些移民投資人不願意承擔風險,而希望將風險轉嫁至該經營項目。

或是有些投資人的投資金額未達到規定的要求。

(c) 可創造的就業機會數目

投資人需證明該經營項目可直接或間接創造至少10個就業機會。

現行的規定允許就業機會共享,就業機會的總數仍然需達到10個。

如果在提交申請時,該經營項目已經在運作中,投資人需提供每位雇員的工資單,僱傭記錄,I-9表,僱傭資格證明等。

(d) 申請人人的商業管理角色

對於100萬投資項目,投資人需積極參與該項目的經營管理,證明文件包括:投資人擔任管理職位的任命書複印件,股權證明書複印件,報稅記錄複印件以及註冊成立文本複印件。

據移民局官方文件稱,由於投資項目的規模與種類相差很大,在審閱案件時並沒有統一的材料明細或流程表。

然而,如上文所述,移民官會強調審閱的重點主要在於投資人提供可行的經營計劃,投資金額達到規定要求,創造符合規定數目的就業機會,投資人在該項目中擔任管理角色。

對審閱此類申請的移民官的培訓也主要集中在對經營準則的審閱上。

經過對申請材料的審閱,移民官將在整個審閱完成之後向投資人「補充材料通知」,告知投資人應補充上交的材料。

投資人需在接到通知 12周又30天內進行答覆。

在這期間,該案件處於等待狀態中。

一旦移民局收到補充材料,移民官將完成對該申請的審閱。

據稱,大多數的投資移民申請表申請都出現"補充材料"的要求。

若該申請將被否決,移民官將給申請人寄出一份由該中心負責人簽名的否決信。

該信將詳細說明具體的否決原因,以及投資人所違反的相關移民法規。

若該投資移民申請已經被否決,投資人可向負責重新審查被否決申請的上訴辦公室提交提出上訴。

該上訴將被移民局總部的上訴辦公室審查。

上訴辦公室的審查員將採用與移民服務中心相同的審閱機制對該申請進行審閱。

上訴辦公室可能對該申請做出批准、否決、或退回原移民服務中心重審者裁決。

若該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上訴辦公室將拒收該案件。

若上訴被否決,申請人無權再向移民局提起上訴,投資人唯一的上訴機會是通過美國法院系統提起上訴。

若上訴被退回重審,上訴辦公室將指導移民服務中心重新審閱該案件,被退回的案件仍將按照原來的準則被審閱。

若該申請被批准,投資人可選擇申請2年有效的條件綠卡。

若該投資人已經以其他合法的身份進入美國境內,可以提交調整身份表來要求調整身份,若該投資人在美國境外,可以向其所在地的美國使領館申請赴美移民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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