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等電子信息的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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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日益增多,應重視微信信息的保存。

微信信息材料: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於微信平台上的材料。

其能作為證據前提:

a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自認、頭像或相冊照片的確認、認證、騰訊的協助調查);

b微信信息材料的完整性(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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