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快!任意變換車、逼車! 小心最高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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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若汽機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沒有突發狀況,卻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 ... Language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ภาษาไทย ViệtNgữ BahasaIndonesia 關於我們 組織架構 院頒方案 相關研究及計畫 路老師培訓網 交通新聞 最新新聞 歷史新聞 道安主題 110年交安月 特殊天氣 防制酒駕 高齡者專區 兒童專區 行人專區 大型車專區 自行車專區 汽車專區 機車專區 緊急公務車 電動(輔助)自行車 防禦駕駛 交通法規 號誌標誌標線 教材文宣 影音專區 事故影片 懶人包 圖文集 文宣品 出版品 一般教材 國中教材 國小教材 隨堂小考試 機車感知教育平台 交通事故統計 交通部統計查詢網 全國統計快覽 鄉鎮交通安全快覽 道安英雄榜 企業團體貢獻 公司企業 法人團體 不酒駕宣誓 English ::: 首頁> 交通新聞> 搶快!任意變換車、逼車!小心最高罰2.4萬元 交通新聞 搶快!任意變換車、逼車!小心最高罰2.4萬元 發布時間:108-03-20 瀏覽次數:2812次 日前有位民眾電話詢問表示她當天正行駛國道外線車道突然有一輛車硬是要變換車道插隊,當下她按喇叭踩煞車對方還硬是要換道,如果這樣撞上了是誰的過失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若汽機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沒有突發狀況,卻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機車可罰新台幣1萬2千元至1萬8千元,汽車則罰1萬8千元至2萬4千元。

根據統計107年全年車輛因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沒有突發狀況,卻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而遭舉發開單共計481件,其中逼車及任意變換車道佔93.6%。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提醒您,該條文的立法目的,原本是為了遏阻飆車族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但是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態樣,維護大眾行車安全,訂定違反本條例的駕駛人,除罰款外,仍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罰可謂不輕,民眾行車時務必謹慎小心,勿逞一時之快發生危險,傷身、傷神、傷荷包。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PwFbh 分享給朋友: 分享給朋友 加入我們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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