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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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現為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10~14職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薦任 ... 五院政務副秘書長、部政務次長、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國防部副部長、行政院 ... 簡任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簡任狀,任命蔣復璁擔任國立中央圖書館館長 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簡任狀,任命戴安國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簡任,現為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10~14職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薦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二級官階。

目次 1起源 2用法 3官職對照 3.1政務官 3.2事務官 4參見 5參考文獻 6外部連結 7註解 起源[編輯] 名稱源自漢代選任官員的用語,《後漢書·卷二十九·申屠剛傳》云:「剛每輒極諫,又數言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

帝並不納。

」 用法[編輯] 服務單位+簡任第幾職等+職務名稱。

例如:內政部營建署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外交部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

簡任第十職等。

簡任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二職等。

簡任第十三職等。

簡任第十四職等。

官職對照[編輯] 政務官[編輯] 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中華民國總統府(簡任)副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五院政務副秘書長、部政務次長、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國防部副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務副主計長、中央銀行副總裁、國立故宮博物院政務副院長、獨立機關(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直轄市副市長等 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獨立機關(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運安會副主任委員、副縣(市)長、直轄市政府局(處)長、直轄市政府委員會主任委員等 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運安會委員、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等 事務官[編輯] (職務職等跨列者以最高職等計) 職務列簡任14職等 中央:總統府局長、五院常務副秘書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常務副主計長、國立故宮博物院常務副院長、立法院顧問、審計部副審計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常務副主委、部常務次長、委員會常務副主委、最高法院法官、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教育部體育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1]等 地方:直轄市政府秘書長、直轄市議會秘書長 職務列簡任13職等 中央:總統府副局長、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部會附屬署/局長、公使、立法院會計處會計長、立法院參事、立法院處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臺北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廳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地方: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縣(市)政府秘書長 職務列簡任12職等 中央:部會主任秘書、司/處長、部會附屬機關副署(局)長、總領事館總領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技監、參事 地方:技監、顧問、參事 職務列簡任11職等 中央:部會副司/處長、署/局主任秘書、署/局組長、分署/分局長、(簡任)技正、專門委員 地方:直轄市政府副局(處)長、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例:商業處)首長、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參議、專門委員等 職務列簡任10職等 中央:副分署長/副分局長、(簡任)技正、專門委員 地方:直轄市政府局(處)主任秘書、縣轄市副市長、區長等 參見[編輯] 選任 特任 薦任 委任 參考文獻[編輯] 張朋園、沈懷玉合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公務人員任用法 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 公教人員保俸〈薪〉標準表 外部連結[編輯] 政府入口網(繁體中文)(英文) 註解[編輯] ^註:警政署署長職務列警監(特階),亦相當於簡任(14職等)事務官職務。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簡任&oldid=68327184」 分類:中華民國官制官職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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