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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現為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10~14職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薦任 ... 五院政務副秘書長、部政務次長、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國防部副部長、行政院 ...
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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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簡任狀,任命蔣復璁擔任國立中央圖書館館長
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簡任狀,任命戴安國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簡任,現為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10~14職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薦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二級官階。
目次
1起源
2用法
3官職對照
3.1政務官
3.2事務官
4參見
5參考文獻
6外部連結
7註解
起源[編輯]
名稱源自漢代選任官員的用語,《後漢書·卷二十九·申屠剛傳》云:「剛每輒極諫,又數言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
帝並不納。
」
用法[編輯]
服務單位+簡任第幾職等+職務名稱。
例如:內政部營建署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外交部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
簡任第十職等。
簡任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二職等。
簡任第十三職等。
簡任第十四職等。
官職對照[編輯]
政務官[編輯]
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中華民國總統府(簡任)副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五院政務副秘書長、部政務次長、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國防部副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務副主計長、中央銀行副總裁、國立故宮博物院政務副院長、獨立機關(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直轄市副市長等
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獨立機關(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運安會副主任委員、副縣(市)長、直轄市政府局(處)長、直轄市政府委員會主任委員等
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運安會委員、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等
事務官[編輯]
(職務職等跨列者以最高職等計)
職務列簡任14職等
中央:總統府局長、五院常務副秘書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常務副主計長、國立故宮博物院常務副院長、立法院顧問、審計部副審計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常務副主委、部常務次長、委員會常務副主委、最高法院法官、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教育部體育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1]等
地方:直轄市政府秘書長、直轄市議會秘書長
職務列簡任13職等
中央:總統府副局長、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部會附屬署/局長、公使、立法院會計處會計長、立法院參事、立法院處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臺北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廳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地方: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縣(市)政府秘書長
職務列簡任12職等
中央:部會主任秘書、司/處長、部會附屬機關副署(局)長、總領事館總領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技監、參事
地方:技監、顧問、參事
職務列簡任11職等
中央:部會副司/處長、署/局主任秘書、署/局組長、分署/分局長、(簡任)技正、專門委員
地方:直轄市政府副局(處)長、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例:商業處)首長、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參議、專門委員等
職務列簡任10職等
中央:副分署長/副分局長、(簡任)技正、專門委員
地方:直轄市政府局(處)主任秘書、縣轄市副市長、區長等
參見[編輯]
選任
特任
薦任
委任
參考文獻[編輯]
張朋園、沈懷玉合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公務人員任用法
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
公教人員保俸〈薪〉標準表
外部連結[編輯]
政府入口網(繁體中文)(英文)
註解[編輯]
^註:警政署署長職務列警監(特階),亦相當於簡任(14職等)事務官職務。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簡任&oldid=68327184」
分類:中華民國官制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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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八. 綜合規劃司、社會保險司、護. 理及健康照護司、醫事司、心. 理及口腔健康司、中醫藥司之. 各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 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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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 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 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副司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