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緊追權(right of h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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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公約〉第111條 緊追權 1. 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舶進行緊追。
此項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國的內水、群島水域、領域或毗連區內時開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斷,才可在領海或毗連區外繼續進行。
當外國船舶在領海或毗連區內接獲停駛命令時,發出命令的船舶並無必要也在領海或毗連區內。
如果外國船舶是在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毗連區內,追逐只有在設立該區所保護的權利遭到侵犯的情形下才可進行。
2. 對於在專屬經濟區內或在大陸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