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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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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