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 - 花蓮縣政府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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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規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移送書;二、處分文書、 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三、義務人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96年08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601214420號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圖表附件: 960820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附件.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規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移送書;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

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式,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

」本署即依前開規定,訂定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格式,各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案件時,應悉依格式製作,如有程式不備,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將不予受理。

二、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雖為表格式,然即為移送之公文,各移送機關移送案件時毋須另附公文,以精簡作業流程,惟為求移送執行程序慎重起見,移送書仍應蓋用機關印信。

三、移送書之「移送案號」欄:移送機關就行政執行案件之管考立有「移送案號」之編碼原則者,可於此欄內填載流水號碼,俾利行政執行案件與移送機關之檔案間相互檢核。

四、移送書之「移送機關全銜」欄:各移送機關應填載機關全銜,以花蓮林管處為例,全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又有權移送案件之機關,僅限法定之獨立機關,故稅捐稽徵處之分處、國稅局所屬稽徵所或花蓮林管處玉里工作站等,均不具移送權。

五、移送書之「發文日期」欄及「發文字號」欄:各移送機關得依作業現況及效率考量,填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規定,足以清晰表明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之各種形式。

六、移送書之「義務人」欄:義務人為自然人時,請依序填載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地址,如該自然人住所及居所之地址不同,亦請分別填載;義務人為獨資商號或合夥時,因獨資商號及合夥並無法人格,除填載該獨資商號或合夥之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外,並請依序填載該商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合夥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地址;義務人為法人時(含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黨‧‧‧等),請依序填載該法人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事務所、營業所地址,如該法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有多個,其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部分,請填載該法人於主管機關之法人登記簿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地址;義務人有多人時,應確實載明全部義務人之姓名,請勿填載「○○○等人」,以臻明確,並就各該人之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地址等資料另以附表記載,且於住居所欄內註明「詳如附表」等字樣。

又前開地址部分均應依所屬行政區域填載郵遞區號,俾利各行政執行處分案作業之進行。

七、移送書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欄:義務人為成年人、獨資商號或合夥時,本欄請予空白;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請依序填載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親或監護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地址;義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請依序填載其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地址,如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或管理人住所及居所之地址不同,亦請分別填載。

又前開地址部分均應依所屬行政區域填載郵遞區號,俾利各行政執行處分案作業之進行。

八、移送書之「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欄: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執行,為使受理案件之行政執行處能迅速審查其就該案件有無管轄權,請各移送機關於移送案件時,應確實查證義務人之財產,將其所在地填載於本欄,或於本欄中註明「如附件財產目錄所載」,並依規定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及其他財產資料。

如移送機關無從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得免予填載。

九、移送書之「執行處收案日期」欄:本欄係供行政執行處於收文時蓋用日期章戳之用,移送機關無庸填載。

十、移送書之「義務發生之原因與日期」欄: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始得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故移送機關須表明據以移送執行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或裁定(法院)發生之原因與日期,以臺北縣政府對於未辦營利事業登記而營業之商號,違反商業登記法科處罰鍰為例,應於此欄記載「違反商業登記法,○○年○月○日○○年度○○字第○○○號行政處分書」等字樣。

若義務人係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請註明「欠繳○○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字樣。

如移送機關於本欄條列有困難時,得另以附表詳細敘明。

又此欄為行政執行處區分執行案件案由之重要憑據,務請詳細核實填載。

十一、移送書之「行政處分或裁定確定日」欄:請各移送機關應確實填載本欄,俾利計算執行期間。

以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者,如該執行名義已確定,請勾選並填載該執行名義之確定日;如尚未確定,請勾選「尚未確定」欄。

十二、移送書之「繳納期間屆滿日」欄:請各移送機關依據執行名義內容詳實填載,俾利計算執行期間。

十三、移送書之「徵收期間屆滿日」欄:本欄僅供稅捐案件填載,請各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時,務必確實填載本欄。

十四、移送書之「應納金額」欄:請各移送機關於本欄填載請求行政執行處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如該金額尚須加計至繳清日止之利息,因利息之數額於繳清前仍未確定,則請填載已確定發生之應執行金額,另就未確定之金額及其項目部分,請自行設計行政執行移送書應納金額附表,併同移送書檢送行政執行處。

本欄為行政執行處區分執行案件重大與否之依據,務請詳細填載。

十五、移送書之「移送法條」欄:各移送機關應就本欄位之選項均予勾選,並應依據相關之移送條件法條詳細填載「依據○○○○法第○○條」之選項,以稅捐案件為例,該選項請填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

如移送機關確無相關之移送條件法條可供填載,始得例外不予勾選「依據○○○○法第○○條」之選項。

十六、移送書之「催繳情形」欄及「催繳方式」欄: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宜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儘量催繳,故請移送機關勾選「業經催繳」或「未經催繳」之選項,且依催繳方式勾選係「電話催繳」或「明信片或信函方式催繳」,如為「其他方式」,則請敘明方式為何。

十七、移送書之「附件」欄:各移送機關移送案件時,應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檢附「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及送達證明文件」及「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及送達證明文件」,此為必備之文件,如二者均闕如,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將不予受理。

如各移送機關移送案件同時檢具附表或義務人之財產目錄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或義務人之戶籍資料,亦請分別勾選,倘檢具之文件非屬移送書上所列舉者,除於本欄空格處勾選外,另請填載該文件之名稱。

十八、移送書之「保全措施」欄:各移送機關移送案件前如已對義務人為「限制出境」或「禁止處分」或「提供擔保」或「假扣押」或「勒令停業」等措施,請於本欄勾選已為之保全措施內容,並請檢具相關保全措施之資料及勾選「附件」欄之「保全措施之資料」欄。

十九、移送書之「受文者欄」:各移送機關移送案件時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受文者,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時,始得以義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受文者。

二十、本表僅供文書作業之用,又為提昇行政執行效能,各移送機關於移送案件時,應另行檢附電子版移送書,其檔案格式須與本署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相容,倘各移送機關對於電子版移送書有不明瞭之處,請洽詢本署資訊管理師,如未依電子版移送書檔案格式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與未依文書版移送書格式移送之案件相同,行政執行處將不予受理。

二十一、對於前揭說明如有不明瞭之處,請參閱後附填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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