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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內容 回上頁 名  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修正 列印 第十條  標誌之分類及其作用如左: 一、警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 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二、禁制標誌: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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