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長-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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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立法院院長是中華民國立法院之首長,相當於國會議長,由立法委員相互選舉投票產生,依法督導監管立法院委員會,組織立法院決策程序與行政議事,並負責召集立法院院會(簡稱院會)。
立法院在台灣全面改選後,所有的立法院院長均為台灣出生。
根據《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記名投票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
「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
萬年國會時代的立法院長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