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2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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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一、特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五○○千伏安以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超過五○○千伏安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三八平方公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本規則 110.03.17  修正之條文除第 13-1、13-2、14、251-1、252-1、252-3、252-4、494-1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十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工業目 第26條 接地及搭接導線之大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辦理:一、特種接地(一)變壓器容量五○○千伏安以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超過五○○千伏安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三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

二、第一種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三、第二種接地:(一)變壓器容量超過二○千伏安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二○千伏安以下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四、第三種接地:(一)變比器二次線接地應使用三‧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按表二六~一規定。

(三)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連接線按表二六~二規定。

圖表附件: 第26條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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