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 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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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2021-08-26;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859.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最新消息 法案動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2021-08-26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資料點閱次數:861 壹、修正目的基於留才攬才政策,總統爰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國籍法第9條,放寬外國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或為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為配合簡化渠等申請在臺居留及定居行政作業,以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辦理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一、增訂經許可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申請定居者,得免附相關證明文件。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或有特殊貢獻者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接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居留,系爭歸化與居留屬連貫性行政程序,申請人卻須重複檢附相同應備文件,除造成申請人之困擾外,更失去我國延攬外籍優秀人才之美意;另經許可居留之無戶籍國民,亦有變更居留原因之需要,爰增訂免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應備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及第24條)二、增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來臺投資或工作經許可居留者,於居留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六個月,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另明定隨同居留之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申請延期居留之積極條件及經許可者之延期居留期間。

外國人來臺投資、工作或就學經許可居留者,均得於居留效期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6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基於衡平,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除來臺就學外,來臺投資或工作者亦應一體適用。

(修正條文第17條)三、增訂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申請居留、延期居留或定居得不予許可及經許可居留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之認定原則。

鑑於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居留、延期居留或定居,已明定有犯罪紀錄者得不予許可之認定原則,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則尚無明確之認定原則,爰增訂本條規定。

(修正條文第13條、第18條及第25條)四、配合實務作業,增訂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於國外向駐外館處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之規定。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於國外向駐外館處申請者,係核發其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鑑於現行並無明文規範,爰新增本條規定。

(修正條文第27條)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一、重大政策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本次修正簡化申請居留定居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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