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89-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第8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