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經典判決系列二/避稅≠逃稅合法行為不罰| 稅務法務| 產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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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具有雙重國籍,擔心肥咖條款被美國追稅,從公開市場賣掉名下的東南水泥股票,然後由實質控制的投資公司買回,被高雄國稅局視為降低稅率的逃稅安排,補個人綜所稅122萬多元,罰款48萬多元。

最高行政法院去(108)年不認同國稅局的處分,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上述判決被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和稅法專家們選為2020最佳稅法判決,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解說判決要旨,他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避稅不等於逃稅,合法的避稅行為不能裁罰,終於看到納保法的立法意旨落實在判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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