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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4年7月15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04700025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第十點 ... 民國110年12月17日星期五20時16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中央歷史法規 法規類別: 行政/外交/領事事務 名  稱: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4年7月15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04700025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第十點 附件下載 1. 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pdf 2. 外交部辦理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借款追償作業程序.pdf 修正內容 [修正]九、旅外國人遭遇急難,駐外館處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第八點方式獲得財務 濟助,且有迫切返國需要者,得代購最經濟之返國機票,及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返國期間 不逾五百美元(或等值當地幣)之基本生活費用借款,並應請當事人先簽訂急難救助款 借貸契約書,同意於立約日次日起六十日內主動將借款(含機票款)歸還外交部。

[附表]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 [修正]十、旅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立即危及其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情形者外,駐外館處 應拒絕提供金錢借貸: (一)曾向駐外館處借貸金錢尚未清償。

(二)拒絕與其親友、雇主聯繫請求濟助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三)拒絕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

(四)不願返國。

(五)拒絕詳實提供身分資料或隱瞞事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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