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星等-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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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星等(英語:apparent magnitude,符號:m)最早是由古希臘天文學家喜帕恰斯制定的,他把自己編制的星表中的1022顆恆星按照亮度劃分為6個等級,即1等星到6等星。

1850年英國天文學家普森發現1等星要比6等星亮100倍。

根據這個關係,星等被量化。

重新定義後的星等,每級之間亮度則相差2.512倍,1勒克司(亮度單位)的視星等為-13.98。

[3] 但1到6的星等並不能描述當時發現的所有天體的亮度,天文學家延展本來的等級──引入「負星等」概念。

這樣整個視星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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