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證、鑑證、見證、監證、鑒證的不同… @ 楓韻雅閤:: 隨意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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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育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商品廣告的問題,所衍生產品代言人頻傳爭議的事件,已於94年4月通過「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草案,並召開多次公聽會後。

外傳,公平會鎖定林志玲為首罰案例(此案是衛生署函送林志玲在東森購物頻道替瘦身業者唐安麒代言產品案),對此公平會已經澄清,因法案雖召開多次公聽,但均仍未達成共識。

公平會官員表示,公平會在法案通過之後,通常也會有三個月至半年宣導期;又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案通過亦僅適用於往後的案例。

今天要談的『代言廣告責任』的範圍。

過去,我們聽說過「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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