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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告,外國公民於2020年3月1日起迄今以免簽、電子簽證或觀光簽證入境越南者,暫住效期可自動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不須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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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疫情擴散,越南政府陸續頒布各項防疫措施如下:一、頒布外國人入境臨時規定:1. 2020年1月31日宣布暫停核發最近2週曾在或目前正在中國的外國人(包含中國旅客)觀光簽證,除特殊情況核發之公務簽證例外。

2. 2020年2月5日凌晨起再停止核予目前在中國,或在入境越南前14天曾在中國居留之外籍人士以工作、探親與結婚、求學、經商等目的入境越南(簽證代號LÐ、DN、DH、TT、VR)。

3. 禁止持邊境通行證在中國-越南邊境旅遊。

4. 2020年2月23日下午3時整起,凡自韓國入境的旅客均需於通關時進行強制性健康申報。

5. 2020年2月25日起,凡自韓國入境越南的旅客,須強制隔離14天。

6. 2020年2月29日凌晨零時起,凡在入境越南前14天曾赴義大利、伊朗之旅客,入境越南後將強制隔離14天。

7. 2020年3月7日上午6時起,所有入境越南的旅客均需於通關時進行健康申報。

8. 自2020年3月15日中午12:00起為期30天,除外交或公務目的者,暫停核發所有外國旅客落地簽,無論旅客是否已事先取得「落地簽證許可函」(VietnamVisaApprovalLetter)。

9. 2020年3月14日宣布暫時禁止自申根國家及/或英國(含北愛爾蘭)出發,或於入境前14天曾有相關旅遊史之旅客入境越南;外國專家、經營管理人員、技術勞工在進入越南後,將接受醫療檢查,並依據越南衛生部相關規定進行隔離。

10. 自2020年3月18日起,暫停核發外國人入境越南簽證,已取得簽證之外國旅客,在入境時須備妥經國籍國核發且經越南政府認可之未感染COVID-19醫療證明書。

11. 自2020年3月21日起,對來自各國之所有入境者進行集中隔離。

12. 自2020年3月22日起,暫停所有外國人,以及持有免簽證明文件的越南裔和其親屬入境越南。

以外交、公務及特殊情況目的(參加並從事重要外部活動之外國客人、專家、企業主管、高科技勞動者…)入境者,越南公安部、國防部將配合外交部、衛生部及相關權責機關(必要時)核發簽證及按照規定在個別區域辦理填寫健康聲明、醫療檢查及在居留場所進行適當隔離;13. 來自外國的專家、商業管理人員、技術勞工倘獲准入境越南,登機前須持有居住國核發並獲越南認證的COVID-19檢測陰性證明,進入越南後必須在居留所進行嚴格隔離。

14. 依據2020年3月21日越政府命令,越南公安部將指示有關部門為前項人員簽發適當簽證或延長簽證(包括那些受COVID-19疫情影響而無法返回母國,必須留在越南工作者),越南勞動部必須為上述情況緊急簽發適當的工作許可證。

15. 越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告,外國公民於2020年3月1日起迄今以免簽、電子簽證或觀光簽證入境越南者,暫住效期可自動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不須申請延期。

16. 前項符合自動延長暫住效期的外國公民,必須依規定辦理申請暫住登記及醫療健康申報相關手續;非前項對象或有其他違反法律行為者,將參考越南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如有其他問題,可直接聯繫越南出入境管理局(電話:024-3938-7320)。

17.越南自2021年4月27日起爆發另一波本土疫情,越南政府除呼籲民眾繼續配合5K(戴口罩、勤消毒、保持安全距離、不群聚、填寫健康聲明)等防疫措施,並於5月5日公布實施入境隔離新規定:21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

(詳情請參考本處公告https://www.roc-taiwan.org/vn/post/20580.html)18.越南政府自2021年7月14日公布將入境者集中隔離時間自21天減少為14天,要點如下:(一)、 將F1和入境者的集中隔離時間從21天減少為14天(入境工作少於14天者和越南政府其他特殊規定的入境隔離案例除外),並在接下來14天內繼續居家健康監測。

越南各省市須嚴格落實隔離交接管理和隔離後的健康監測監督,確保不發生交叉感染和向社區傳播疾病。

(二)、 針對F1居家隔離試點:越南衛生部制定F1居家隔離暫行指南,各省市人委會可根據該指南及當地實際情形做相應調整,指導並嚴格落實F1居家隔離管理與監督。

試點後將進行評估,並研議擴大地區施行。

(三)、 關於COVID-19患者治療與管理:為減少醫療機構病患數量,建議各省市人委會考慮並實施無症狀或符合出院標準的患者,得居家醫療監測措施。

19.越南政府於2021年8月4日發布編號第6288/BYT-MT號「減少對已完成接種COVID-19疫苗入境人員的集中隔離時間」公文,對已接種全劑量COVID-19疫苗的入境人員的集中隔離時間減少為7天,並在接下來的7天進行居家健康監測(入境工作不足14天者、以及越南政府規定的其他隔離情況除外),並須要滿足以下要點:(一)、 出發前72小時內的COVID-19陰性檢測證明。

(二)、 完成接種全劑量COVID-19疫苗(最後一劑須在入境前至少14天且不超過12個月),並有疫苗接種證書,或曾感染過COVID-19者具有由治療國家主管機關核發不超過6個月效期的康復證明。

(三)、 入境人員在第1天、第7天進行檢測,完成集中隔離返回居住地時,務必遵守防疫5K措施,以及打開Bluezone應用程式,始終貫徹戴上口罩、保持距離、不聚集、不去人多的地方。

(四)、 為完全符合公文所述入境人員創造便利條件,在飯店進行隔離(如有需要),入境人員須自理交通、醫療隔離等一切費用,其他相關費用由省人民委員會規定。

二、交通調整:1. 越南民航局於2020年2月1日發布通知,取消越南航空公司及其他外國航空公司往返越南與中國之間的全部民航飛行許可,並暫停核發新的飛行許可。

2. 越南民航局宣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暫停所有國際定期商務航班載客入境,未來視國際疫情發展隨時調整禁令。

三、限制群聚活動: 1.除經總理同意的特殊情況外,暫停各類尚未舉辦之節慶,縮小已舉辦節慶規模。

2.越南許多旅遊景點均已暫時停止接待旅客,最新名單會即時更新於越南旅遊總局網址:https://vietnam.travel/things-to-do/covid-19-travel-policies-vietnam由於目前疫情未見明朗,上述規定並未設立終止日期,未來疫情倘趨嚴重,可能採取更嚴格入境措施。

呼籲國人倘在病毒流行期間旅越,務請遵守越南政府各項防疫規定及措施。

如果因越南施行上述各項措施而有不便,敬請國人理解,並耐心配合或適度調整行程,或隨時參考駐越南代表處網站(https://www.taiwanembassy.org/vn/index.html)及臉書「TaiwaninVietnam」(https://m.facebook.com/Taiwan.Vietnam.Hanoi/)最新消息。

另外,國人在越南旅遊時,如因被錯認為中國旅客,而遭拒絕進入旅館、餐廳、觀光景點等設施時,請參用駐越南代表處建議說明及處置方式(https://reurl.cc/6g1lmV)。

另外,國人在越南旅遊時,如因被錯認為中國旅客,而遭拒絕進入旅館、餐廳、觀光景點等設施時,請參用駐越南代表處建議說明及處置方式(https://reurl.cc/6g1lmV)。

入境需知入境需知:入境越南時,所攜帶物品應注意事項如下:一、 凡攜帶酒精濃度20度以上飲料1.5公升、酒精濃度20度以下飲料2公升或3公升以上之含酒精飲料、香煙200根,雪茄20根,煙草250公克(未滿18歲者不得攜帶),均應辦理申報。

二、 其他允許攜帶物品享免稅額度:除外匯、寶石另有規定外於越盾500萬元(約值250美元)以內,贈品、禮品於越南盾100萬元(約50美元)以內,得享免稅。

三、 入境旅客攜帶超過上述價值之物品入境,應依據越南政府第HQ/2002-PMD號表格填報,依據各項物品相關稅則繳納稅金。

四、 依據越南中央銀行2011年8月12日發布第15/2011/TT-NHNN號公告稱,持護照出入境越南時所攜帶之外幣現金超過5千美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或越盾現金超過1,500萬越盾者,須向越南海關申報。

另依據越南中央銀行2015年12月22日第29/2015/TT-NHNN號公告,越籍及外籍人士持護照出入境者,不得攜帶黃金塊及原料黃金,倘外籍人士攜帶黃金塊、原料黃金入境越南,得在海關辦理存關手續,俟出境時攜回或辦理轉出國外之手續,並負擔相關費用。

持護照出入境之越籍及外籍人士攜帶黃金飾品達300公克以上,須向海關申報。

五、 另越南政府於2020年10月19日發布第128/2020/ND-CP號議定書補充修正2013年10月15日第127/2013/ND-CP號議定書關於旅客出入境越南攜帶超額外幣、越盾現金或黃金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之罰款規定,該修正規定相關內容如下,並自2020年12月10日起生效。

 持護照或越南/外國權責機關核發之取代護照之其他證件、通行證之旅客出境越南時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低報)超額攜帶部分:1.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500萬至3,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100萬至300萬越盾罰金;2.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3,000萬至7,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500萬至1,500萬越盾罰金;3.超額攜帶金額等值自7,000萬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1,500萬至2,500萬越盾罰金;4.超額攜帶金額等值1億越盾以上,將處以3,000萬至5,000萬越盾罰金而不遭追究刑事責任。

 持護照或越南/外國權責機關核發之取代護照之其他證件、通行證之旅客入境越南時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低報)超額攜帶部分:1.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500萬至5,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100萬至200萬越盾罰金;2.超額攜帶等值金額自5,000萬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500萬至1,000萬越盾罰金;3.超額攜帶金額等值自1億越盾以上,將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盾罰金; 旅客入境越南時未如實申報(高報)超額攜帶部分:1.所申報之金額超過實際攜帶之金額自500萬至2,000萬越盾以下,將處以200萬至500萬越盾之罰金。

2.所申報之金額超過實際攜帶之金額自2,000萬至1億越盾以下,將處以500萬至1,500萬越盾之罰金。

3.所申報之金額超過實際攜帶之金額自1億越盾以上,將處以1,500萬至2,500萬越盾之罰金。

 提醒國人注意在越南境內住宿規定:1. 外國人在越南境內出、入境、居住及來往,除法令禁止閒人進出區域(如邊界等地)外,原則上可在越南境內自由移動,惟須符合事先所登記入境目的。

2. 越南國內居民可邀請外國人前往探望,惟邀請人須致函通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擔保外國人入境目的。

3. 倘無越南人邀請,外國人須於越南簽證申請單填妥入境目的、時間及居住地址。

對於免簽證國家國民並擬於住宿民宅者,須透過房東向當地公安局申報。

4. 倘外國人與房東並非夫妻關係,外國人必須下榻飯店、旅館或旅社;倘違反將被處以125萬越盾(約65美金)罰金。

簽證資訊1、申請越南簽證相關規定,請向越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查詢。

該處地址:台北市松江路65號3樓,電話:(02)2516-6626,傳真:(02)2504-1761。

2、越南政府新規定自2015年11月15日起,針對旅外越僑、越南公民或越僑之外籍配偶暨子女,得5年免簽入境。

(1)適用對象:住在國外之越南人或為越南人之配偶與子女。

(2)免簽條件:護照效期一年以上;未遭越南限制入出境者。

(3)免簽證件之期限與核發方式:a、免簽證件效期最多五年,並較申請人護照效期少於六個月。

b、免簽證件之使用目的是用於赴越探親或處理個人事務。

c、免簽證件黏貼在護照上,惟護照內頁業已用罄、或與越南無邦交國者等將另紙核發。

d、免簽證件依個人核發,倘父母與子女使用同一本護照,免簽證件將共同核發。

(4)申請人須向越南駐臺辦事處申請「免簽證件」,附上護照、表格(併2張照片)、免簽對象證明文件並繳納費用。

3、3、2019年11月25日越南頒發新簽證代號規定,國人在申請簽證時應確實填寫簽證目的,以獲發正確之簽證種類:(1) NG1:應越南共產黨中央執委會總書記、國家主席、國會主席、政府總理邀請之訪團成員之簽證。

(2) NG2:應越南共產黨中央書記委員會常務委員、國家副主席、國會副主席、政府副總理、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國家審計長、部長及部長級、各省市書記、人民議會議長、省市人委會主席等邀請之訪團成員之簽證。

(3) NG3: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聯合國所屬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成員及任期內隨行之配偶、18歲以下之子女及幫傭之簽證。

(4) NG4:來越與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聯合國所屬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工作之人士及隨行之配偶、未滿18歲之子女;來越探訪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聯合國所屬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成員之簽證。

(5) LV1:來越與越南共產黨所屬機關、國會、政府、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審計總局、各部會及部級、政府機關、各省市書記、人委會、人民議會工作之簽證。

(6) LV2:來越與各政治社會組織、社會組織、越南商工總會工作之簽證。

(7) LS:在越南從事律師工作之外籍律師之簽證。

7a. ĐT1:在越南投資金額達1,000億越盾以上或在越南投資政府規定優惠投資領域、投資地區之外籍投資者或外國投資機構代表人之簽證。

7b. ĐT2:在越南投資金額達自500至1,000億越盾以上或在越南投資政府規定優惠投資領域、投資地區之外籍投資者或外國投資機構代表人之簽證。

7c. ĐT3:在越南投資金額達自30至500億越盾之外籍投資者或外國投資機構代表人之簽證。

7d. ĐT4:在越南投資金額達30億越盾以下之外籍投資者或外國投資機構代表人之簽證。

(8) DN1:來越南與依越南法律規定具有法定代理權責的其他企業、廠商、機構工作之外籍人士之簽證。

8a. DN2:來越南從事行銷服務業務、成立商業據點、從事越南為締約國的國際條約之相關活動之外籍人士之簽證。

(9) NN1:外國非政府組織駐越南代表處代表、國際組織計畫負責人之簽證。

(10) NN2:外商代表處及分公司負責人、外國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專業組織負責人之簽證。

(11) NN3:來越與外國非政府組織、外商代表處及分公司、外國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他專業組織工作之簽證。

(12) DH:來越實習、學習之簽證。

(13) HN:來越參加會議、研討會之簽證。

(14) PV1:外國駐越南媒體記者之簽證。

(15) PV2:外國媒體記者短期來越工作之簽證。

(16) LĐ1:在越南工作並持有免工作許可的證明文件的外國人之簽證;除越南為締約國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者。

16a. LĐ2:在越南工作並持有工作許可之外國人之簽證。

(17) DL:外國人來越南旅遊之簽證。

(18) TT:獲發LV1、LV2、LS、ĐT1、ĐT2、ĐT3、NN1、NN2、DH、PV1、LĐ1、LĐ2簽證之配偶及未滿18歲子女之簽證;或越南公民之外籍配偶、父母及子女之簽證。

(19) VR:來越探親或其他目的之簽證。

(20) SQ:本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對象之簽證。

(21) EV:電子簽證。

4、越南簽證效期:(1) SQ、EV簽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2) HN、DL簽證效期不得超過3個月。

(3) VR簽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

(4) NG1、NG2、NG3、NG4、LV1、LV2、ĐT4、DN1、DN2、NN1、NN2、NN3、DH、PV1、PV2及TT等簽證效期不得超過12個月。

(5) LĐ1、LĐ2簽證效期不得超過2年。

(5a) ĐT3簽證效期不得超過3年。

(6) LS、ĐT1、ĐT2簽證效期不得超過5年。

(7) 簽證到期可審核簽發新簽證。

(8) 簽證效期應短於護照或國際旅行文件效期至少30天。

(9) 越南為締約國之國際條約另有規定者,簽證效期則依國際條約規定核發。

5、赴越南結婚之國人應獲核發VR簽證。

越南當地公安常會至旅館或當地民眾家中臨檢外國人簽證類別是否與實際從事之行為相符,提醒國人特別注意應確實填寫申請簽證目的,以免國人簽證被沒收並受罰款。

6、依據越南外國人出入境、過境暨居留法,包括我國在內之各外國人倘擬申請在越南當地企業工作之「工作簽證」,須由邀請該外國人之當地企業直接函請越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核發簽證。

7、越南簽證分別載有「核發日期」與「生效日期」,須於簽證生效後始得持憑入境越南。

為避免發生持用尚未生效之越南簽證登機受阻之情事,國人申請越南簽證於申請表填報擬入境日期時,應先做好入境越南日期規劃,於領取簽證時務必再檢視簽證生效日期是否符合行程規劃,以確保自身權益。

8、國人入境越南後倘擬經由陸路進出越南鄰國柬埔寨、寮國及中國大陸等地區並再入境時,應注意所持越南簽證是否為「多次」簽證,倘係持有「單次」簽證,則應於離開越南後,重新申請入境簽證始得進入越南。

9、經由陸路進出越南,應留意越南陸路關口證照查驗人員是否已於護照上蓋有入出境章戳,如入境時未於簽證紙蓋有入境章,屆時在出境時恐將被視同非法入境越南,遭受不必要之調查及罰款。

10、倘所持有之入境越南簽證係載明經由陸路關口入境(例如經由寮國、柬埔寨或中國大陸陸路入境),通常須被要求於同一陸路關口出境越南,倘入境後非經由同一關口出境,應於申請簽證時事先聲明,以免出境時遭受不必要調查及罰款。

11、部分旅行社提供旅客透過網路事先申請「落地簽證許可函(VietnamVisaApprovalLetter)」,惟此非越南官方服務,僅係旅行社代辦服務。

旅客須「事先上網送件審核」→「持憑許可證登機」→「抵達越南機場後再申領落地簽證入境」。

因此,當事人入境越南機場時需排隊候件,取得簽證後始能通關入境。

其他過境轉機依據越南政府2014年12月頒布之入出境規定,外國人以航空過境越南可免簽證。

惟因部分廉價航空在越南境內機場未提供轉機服務,旅客須先入境再出境。

建議國人在購買於越南轉機之機票時,應詢問航空公司需否事先申辦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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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聯絡我們:台北局本部   中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南部辦事處   東部辦事處   旅外求助管道   桃園機場辦事處更新日期:109-5-11訪客人次:0123456    回頁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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