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重大貨車超載未逾10%免予舉發說明 - 高速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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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公告載重大貨車超載未逾10%免予舉發說明附圖(pdf檔另開新視窗)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近日坊間謠傳109年2月1日起載重大貨車過磅無寬容值,將依過磅車輛之定量限重為標準一事,高速公路局特此澄清,係屬誤傳訊息。

相關法規並未修正取消「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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