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精神分裂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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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收案對象: 一、領有重大傷病卡之精神分裂症(ICD-9-CM 295)患者。

二、排除條件: (一)精神科慢性病房住院中病患。

(二)同時領有2(含)張 ... 目前線上:1025人,瀏覽人次:65480464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精神分裂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壹、計畫目的: 一、鼓勵醫療院所將財務誘因由量之競爭,逐步轉化為醫療品質之提升。

二、鼓勵醫師主動積極介入治療,使精神分裂症患者能固定規則接受治療 ,提高病患治療依從性。

三、促使院所提高精神分裂症疾病之醫療照護品質,以提昇病患生活功能 與品質、降低社會成本。

貳、計畫目標:醫療照護品質指標項目三年進步率總體達10%。

參、收案對象: 一、領有重大傷病卡之精神分裂症(ICD-9-CM295)患者。

二、排除條件: (一)精神科慢性病房住院中病患。

(二)同時領有2(含)張以上不同疾病之重大傷病卡者。

肆、收案標準: 一、規則就醫病人: (一)定義:病患前一年於精神科拿藥≧8次,且於特定院所之精神科 就醫次數,大於其全年就醫次數60%。

(二)收案方式:由本保險之分區定期產製名單交給該特定醫療院所, 院所應整批收案,不得選擇病患名單。

二、非規則就醫病人: (一)定義:病患前一年於精神科就醫次數(含門住診)未明顯集中於 某特定院所(即規則就醫以外及久未就醫以外之病人)。

(二)收案方式:由本保險之分區定期產製名單交試辦院所,院所得參 考選擇收案對象。

三、久未就醫病人: (一)定義:病患前一年連續六個月以上無精神科就醫(含門住診)資 料者。

(二)收案方式:由本保險之分區定期產製名單交試辦院所,院所得參 考選擇優先收案對象。

伍、結案條件:收案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發生日起終止收案。

一、死亡。

二、入監服刑。

三、失聯2個月以上(連續2個月未於收案醫院就診者)。

陸、費用支付方式: 一、確認收案人數 (一)規則就醫病人:由參與試辦院所於試辦前,與本保險之分區確認 實際收案人數。

院所除有正當理由需全數收案,不得選擇病患。

(二)非規則就醫病人、久未就醫及新確診病人:由收案院所按月向本 保險之分區提報新收案名單。

(三)個案收案月數之計算,收、結案當月均納入計算。

二、病人群組風險校正: (一)高風險病人(highriskpatient,HRP): 1.定義:病患前1年曾因下列情形,門、住診就醫次數合計大於4 次(不含切帳)者。

(1)以主診斷295入住急性病房者。

(2)或以損傷(含自殺)及中毒(ICD-9-CM800-999,E_CODE) 於門、住診就醫者。

2.支付相對風險權值(relativerisk):1.5。

(二)一般病人(generalpatient,GP): 1.定義:非屬高風險病人。

2.支付相對風險權值(relativerisk):1。

三、費用核付: (一)個案管理照護費:一般病人以每人每年1000點為個案管理照護費 支付基準,高風險病人依病人群組相對風險權值加權計算,1000 點*1.5=1500點。

1.基本承作費用:占本計畫經費40%,本保險之分區產製名單供 院所收案。

規則就醫名單收案未達80%者,本項不予給付。

(1)自個案收案當月起計算至年底,按年月份數比例給付基本承 作費;醫療院所填報收案名單,本保險之分區於年度結束後 依實際情形辦理核付。

(2)計算公式=一般病人數*月數*個案管理照護費(1000點)*40 %+HRP高風險病人數*月數收案人數*1500點*40% 2.照護品質指標評量結果:占本計畫經費60% (1)本保險之分區辦理監測,依照醫療院所年度達成情形核付, 於年度結束後辦理補付。

(2)醫療院所以上年度自身基礎值為比較基礎,各品質指標分一 般病人組及高風險病人組,一般病人組目標達成度達100% ,且高風險病人組目標權值達成度達70%(含)以上院所, 得依年度之實際收案人月數核付。

(3)計算公式=一般病人數*月數*個案管理照護費(1000點)*60 %+HRP高風險病人數*月數收案人數*1500點*60% (4)指標項目如附表。

(二)發現費:為鼓勵早期介入,早期治療,以避免發病或減緩發病之 嚴重度,且能輔導未規則就醫者積極尋求醫療協助,收案對象屬 未規則就醫或久未就醫者,每一個案增加支付發現費500點,每 一個案每一院所支付以一次為限。

跨院所不得重複收案。

(三)上開費用核付作業,不併醫療費用申報,由本保險之分區依計畫 執行結果核定金額後,於追扣補付系統辦理帳務處理。

柒、計畫申請方式: 參與方案之院所應檢附計畫書向本保險之分區提出申請,經本保險之 分區同意後實施。

捌、經費來源: 於總額專款專用之醫療給付改善方案項下支應,如施行結果超過總額 專款專用預算數時,採點值浮動方式處理。

玖、參與院所應成立專責窗口,負責接收病患名單及連繫等相關事宜,院 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負保險對象資料保密之責。

拾、績效評估: 參與院所全年醫療照護品質指標執行結果總評:於次年2月份時進行 全年品質指標執行結果總評,參與院所全年品質指標達成權值需≧6 %,未達成之院所應提改善計畫,所屬本保險之分區得據以評量其是 否得以續辦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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