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市-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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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市是部份國家針對特定城市採用的行政區劃,通常為中央政府直接管轄、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市。
類似的概念為直轄市,但兩者並不完全相同。
特別市是1930年以前中華民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名稱,由國民政府直接管轄的「市」。
後來在1930年國民政府公布《市組織法》後,改稱院轄市,受行政院管轄。
1948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後,又改稱直轄市。
194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致電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和華中工委,指出:「在我解放原國民黨中央政府的直轄市後,均不沿用特別市的舊稱,而一律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