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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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第四章監護、第五章扶養、第六章家、及第七章親屬會議。
《民法》為規範人民私法關係的中華民國民法典,目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施行。
民法起草委員會於民國17年(1928年)成立;成員均為法學者,包括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寬、林彬、鄭毓秀(後由王用賓繼任)、何榮(擔任秘書)、胡長清[1](擔任編集執行長)等人。
民法總則編於民國18年(1929年)5月23日公布,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
債編於民國18年11月22日公布,民國19年(1930年)5月5日施行。
物權編於民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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