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無效- Check It Out!法律科普! - Med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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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行政判決:「前述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所稱「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係指行政處分內容之實現客觀不能者, ...
CheckItOut!法律科普!刑事類文章民事類文章行政類文章其他分享行政處分之無效一、行政處分無效之概念吳柏慶EricWuFollowMar28·7minread行政處分之無效,指的是行政處分因一定之原因而「自始、當然、確定」不能發生行為人所預期之法律效力。
因此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即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無效的行政處分,由於自始不能發生原先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因此該無效的行政處分並不具拘束力,人民對此並無服從義務,且行政機關也不得執該無效行政處分予以執行。
此外,無效行政處分並不因追認或時間經過而變為有效之行政處分,任何人仍得在任何時間主張其為無效。
必須注意者,人民如果自己判斷行政處分效力為無效,仍必須擔負認定無效過程中的風險,亦即,原處分機關仍可能主張行政處分並非無效,從而根據該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為行政執行,因此在判斷行政處分是否確為無效時,仍建議依法定程序提起救濟(包含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的行政機關確認程序、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確認訴訟等程序)。
(註一)二、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一般稱第1–6款規定為絕對之無效原因,第7款為相對之無效原因。
(一)行政程序法§111①「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處分書已記載機關名稱而欠缺機關首長署名或簽章時,並非本款所指情形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444號行政判決:「經查本件處分書處分機關僅記載「臺北縣政府」而無其首長之署名或簽章,固與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而有瑕疵,惟由其記載「臺北縣政府」仍足以得知處分機關為「臺北縣政府」,與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款所定行政處分無效之要件有間,而依行政處分有效優先認定原則,此種瑕疵尚未構成同條第7款所稱「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之無效原因。
」(二)行政程序法§111②「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1、本款係針對未給予證書將致行政處分欠缺決定性及不可缺少成分之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2號行政判決:「第2款所謂「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係指依法律規定,應發給證書而作成之行政處分,惟未發給證書,致該行政處分欠缺決定性及不可缺少之成分,因之罹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而言。
」2、僅形成處分方得適用本款規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9號行政判決:「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2款所謂「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者,係屬形成處分始有本款之適用,若是屬於確認處分者,未發予證書,亦不發生無效之情事。
……依行為時退休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遺族僅能請領一次撫慰金,並無可領取月撫慰金之規定。
且依上開行為時該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行政機關核定遺族請領撫慰金時亦無須給予證書之規定。
至被告84年3月2日函僅係其辦理李太山遺族一次撫慰金事件,就遺族應辦理之手續、其核定給付金額之計算式及核發程序予以說明之通知函,屬確認處分,李太山之遺族並不因被告未作成該函而無法請領系爭撫慰金,故不具形成之效力,依上開說明,並無應以證書作成之必要。
故原告主張被告84年3月2日函未以證書方式作成,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2款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云云,亦不可採。
」(三)行政程序法§111③「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本款情形,指依當前科學及技術水準無人能實現行政處分內容,包含技術上雖可能但所費不貲、技術困難度極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行政判決:「前述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所稱「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係指行政處分內容之實現客觀不能者,亦即依當前科學及技術之水準,全何人皆無法實現行政處分之內容,包括該內容之實現雖技術可能,但須耗費巨大之支出或其困難度極高,以致在合乎理性之情況下,任何人均不會為之。
」(四)行政程序法§111④「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1、受限於法條文義,本款原則上僅適用於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行政罰」,學者認為此時應於個案上判斷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111⑦之規定(註二)。
2、本款僅指行政處分內容本身構成犯罪行為,無涉處分前置程序公務人員之犯罪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再同條第4款所謂「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係指行政處分所要求或許可相對人作成之行為構成犯罪行為,至於在行政處分作成之前置過程倘有公務人員涉嫌犯罪者,尚非在內。
」(五)行政程序法§111⑤「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須行政處分的規制內容與公益形塑、社會成員互動效率性產生威脅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11號行政判決:「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5款有關「(行政處分規制內容)違背公共秩序」規定之詮釋,必須到達「不需經過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間來回反覆之法律涵攝過程,單依社會一般人之常識,即可斷言特定處分之規制內容,與社會整體公共利益之形塑,或社會成員間互動模式之效率性造成威脅」之程度,方能認為滿足該構成要件。
」(六)行政程序法§111⑥「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1、欠缺事務權限,其瑕疵必須同樣達到第7款的重大明顯瑕疵程度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76號行政判決:「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欠缺事務權限者」其所謂「欠缺事務權限」,基於行政機關體制之複雜性及管轄權錯誤識別之困難性,及其立法意旨,為確保行政機能有效運作,維護法之安定性並保障人民之信賴,當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同條第7款所規定重大而明顯之程度,諸如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而言。
除此之外,其他違反土地管轄或事務管轄,尚屬得撤銷而非無效,甚至如有同法第115條規定之情形者原處分無須撤銷之。
」2、機關內部單位雖無法以自己名義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但違反時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4號行政判決:「機關之內部單位,對外固無以自己之名義獨立行使職權,惟就其職權所為之處分,應視係其本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此與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所規定:「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其處分為無效」之情形,自屬有間。
」3、本款不包含逾越事務權限或有事務權限但適用法規錯誤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236號行政判決:「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上開規定,並無擴大行政處分無效範圍之意,參酌同條第7款所定「行政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之意旨,同條第6款所稱「缺乏事務權限」,係指「無事務權限」之機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為無效,不包括「逾越事務權限」作成之行政處分或「有事務權限之機關」適用法規錯誤而作成之行政處分在內。
」(七)行政程序法§111⑦「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1、判斷上以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之人為準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8號行政判決:「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換言之,該瑕疵須「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之瑕疵,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僅係得撤銷而已。
」2、誤寫、誤算、顯然錯誤情形並非無效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444號行政裁定:「司法院釋字第97號解釋,僅係就行政機關對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是否有公文程式條例之適用而為解釋。
至於行政處分之字裡行間僅有表示錯誤或漏未表示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並不構成行政處分之無效」(註一:陳敏,行政法總論,9版,頁423)(註二:陳敏,行政法總論,9版,頁416)CheckItOut!法律科普!日常法律議題分享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之無效無效行政處分重大明顯瑕疵行政類文章1 clap1CheckItOut!法律科普!工作之餘偶爾提筆分享知識Writtenby吳柏慶EricWuFollow政大法律碩士,現為執業律師(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CheckItOut!法律科普!工作之餘偶爾提筆分享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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