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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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或拒絕入出境。
(三)因意外事故受傷、突發或緊急狀況無法自行就醫、失蹤或死亡。
(四)遭偷竊、詐騙等犯罪侵害,情節嚴重需駐外機構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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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077000587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增訂第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外交/領事事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7月15日外交部外領三字第84316946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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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8月11日外交部外領三字第8703019767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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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4700147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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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851516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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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027000078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3點、第6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047000251號令修正發布第9
點、第10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06700025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1077000587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增訂第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駐外機構秉持專業提供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必要協助,如有濫用駐
外機構急難救助者,駐外機構得拒絕提供協助。
一、外交部為明確規範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機構)提供旅外國人遭遇緊急困難(以下簡稱急難)之
協助範圍及方式,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急難,係指旅外國人遭遇下列情況:
(一)護照遺失。
(二)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或拒絕入出境。
(三)因意外事故受傷、突發或緊急狀況無法自行就醫、失蹤或死亡。
(四)遭偷竊、詐騙等犯罪侵害,情節嚴重需駐外機構協助者。
(五)遭搶劫、綁架、傷害等各類嚴重犯罪之侵害事項。
(六)遭遇天災、事變、戰爭、內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
(七)其他經外交部或駐外機構認定須予緊急協助者。
四、駐外機構均應設置急難救助服務電話專線,以供旅外國人發生急難時
聯繫之用。
駐外機構急難救助服務電話專線由館長審酌轄區業務情形
,責成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人員共同輪流值機;值機人員接獲
訊息後,應迅速通報業務主管人員處理。
六、駐外機構於不牴觸當地國法令規章及保護個人隱私之範圍內,得視實
際情況需要,提供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下列協助:
(一)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
(二)代為聯繫通知家屬、親友或雇主,並由其等聯繫保險公司安排醫
療、安置、提供返國及理賠等相關事宜。
(三)協助重大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及轉介當地司法或
社福單位協助或保護。
(四)提供當地醫師、醫院、葬儀社、律師、公證人或專業翻譯人員之
參考名單。
(五)應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之當事人要求,並經該外國政府同意後
,行使領事探視權。
(六)提供遭遇天災、事變、戰爭、內亂等不可抗力事件之因應資訊及
必要協助。
(七)其他為維護旅外國人生命及人身安全之必要協助。
七、駐外機構處理急難事件時,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提供下列協助:
(一)金錢或財務方面之濟助。
(二)干涉外國司法或行政決定。
(三)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見、擔任代理人或代為出庭。
(四)代為起訴或上訴;擔任民、刑事案件之傳譯或保證人。
(五)為旅外國人住院作保。
但情況危急亟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
,且確實無法及時聯繫其親友或保險公司處理者不在此限。
(六)代墊或代繳醫療、住院、旅費、罰金、罰鍰、保釋金及律師費等
款項。
(七)無關急難與人身安全協助之翻譯、轉信及保管或協尋、代收、轉
寄個人物品等。
(八)介入或調解民事、刑事、商業或勞資糾紛。
駐外機構針對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情形,得提供當地國相關專業組
織或個人聯繫資訊,以供旅外國人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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