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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被保證人入境後無法自理生活時,負擔其生活費用。

三、於被保證人依法須強制出境時,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並負擔所需費用。

移民署 Q2462.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哪些案件,須檢附臺籍保證人出具之保證書呢?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及第4項申請定居者。

(直接申請定居者)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申請長期居留者。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其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移民署 Q2463.大陸地區人民,如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其後果為何? 一、申請人如未能於申請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依規定,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

二、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將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移民署 Q2464.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一、適用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者(即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至少184日以上】、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有最近2年內2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

但申請人未成年者,免附。

(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並經海基會或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五)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六)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

(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俟定居後3個月內再補具)。

(七)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

(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

(八)如依親對象死亡應附相關之證明。

(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死亡證明)。

(九)如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者,應附未再婚相關證明文件,或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證明。

(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意見之證明。

但非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十一)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指設籍該址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影本(五者擇一,正本驗畢退還)。

但設籍地址與依親對象相同且已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者,免附。

(十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結婚公證書、依親對象死亡者請附未再婚證明等。

2、離婚後對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請附司法機關裁定准予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等證明、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 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或其他文件(如學雜費、健保費、扶養費等繳納證明、通聯記錄、會面交往生活照等),本署將派員訪查(視)。

3、居留許可被廢止遭強制出境,對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請附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本署將派員訪查(視)。

(十三)證件費:新臺幣600元整。

(十四)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十五)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三、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

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

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 各服務站申請。

(二)在臺灣地區合法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183日(至少184日)者,如有年度中斷,應自中斷年度後起算,於符合規定後,始得申請。

例:申請人於96年2月1日核發長期居留,其年度起算期間為96年2月1日至97年1月31日止,該年度在臺居留天數184日,次年度(97年2月1日至98年1 月31日止,年度計算期間請依此類推)僅在臺居留183日,因未逾183日,計算年度已中斷,則應自98年2月1日起算,符合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 逾183者,始得申請。

(三)喪失原籍證明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發給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四)在臺初設戶籍者,定居時大陸地區證照暫不截角,請於辦妥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後,再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繳交喪失原籍公證書及大陸地區證照。

(五)依許可辦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自通知補正之日起逾2個月仍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大陸地區人民(包括大陸配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社會等專案長期居留)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本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7條之1處罰鍰後,重新申請居留者,該類人員申請定居,核算在臺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居留期間仍須符合在臺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始符合申請定居之規定。

四、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網站。

移民署 Q2465.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者。

二、應備文件: (一)長期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2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

(需有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五)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六)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證明。

(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親對象死亡者請附未再婚證明。

2、離婚後對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請附司法機關裁定准予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等證明、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為 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或其他文件(如學雜費、健保費、扶養費等繳納證明、通聯記錄、會面交往生活照等),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將派員訪查(視)。

3、居留許可被廢止遭強制出境,對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請附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本署將派員訪查(視)。

(八)證件費新臺幣2千6百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九)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三、申請方式: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

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

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大陸配偶93年2月29日前已申請在臺居留等待數額者,其等待數額期間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

(二)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183日,未逾183日之年度不予列入。

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三)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3個月者,申請長期居留時,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刑事紀錄證明。

(四)連續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至少184日以上),始得申請在臺定居設籍。

每年在臺長期居留未逾183日(少於184日) 者,當年不列入連續2年之計算。

(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2及第8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17條第8項規定。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本署處罰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網站。

移民署 Q2466.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依親居留」送件須知 一、適用對象: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

(需有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六)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及結婚日期〉。

(八)證件費: 1、申請依親居留證副本新臺幣2千3百元。

2、申請依親居留證新臺幣2千元。

(九)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及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附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及未再婚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再婚公證書。

(十一)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三、申請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

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

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本署各服務站提出。

四、注意事項: (一)依親居留證效期為1年,效期屆滿前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2年6個月。

(二)符合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請另詳閱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183日,未逾183日之年度不予列入。

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1個月以上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2及第8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17條第8項規定。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本署處罰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移民署 Q2467.如何使用「移民署晶片居留證查詢網」,查詢步驟為何? 查詢步驟: 一、核對所持「晶片居留證」當事人面貌與基本資料是否相符。

二、運用晶片居留證簡易辨識方法,檢查「晶片居留證」各項防偽設計。

三、輸入「統一證號」、「核發日期」、「居留期限」、「背面序號」後,核對相片與資料是否相符。

移民署 Q2468.晶片居留證查詢網查詢後顯示"資料不符"就是偽卡嗎? 資料不符系指查詢人所持有之晶片卡(證)上顯性資訊與本機關資料庫不同,亦可能是持有人身分、工作地點、換發新證、過期、註銷或查詢資料輸入錯誤及其他原因等因素不同,比對後呈現資料不符,並非一定是偽卡。

移民署 Q2469.從事跨國婚姻媒合,向受媒合當事人收受紅包是否違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故向受媒合當事人主動要求收受紅包,即屬違法行為。

違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移民署 Q2470.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是否有訂定收費標準? 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收費金額,易受物價波動或服務品質差異影響,難以訂定統一標準,故政府並未訂定收費標準,惟經許可之團體收費金額應公開揭示於服務地點明顯位置,供尋求服務者自行比較選擇。

移民署 Q2471.外國人如何辦理或展延創業家外僑居留證? 一、適用對象: 外國人符合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所定之資格,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

二、應備文件: (一)初次申請者: 1.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2.護照、居留簽證正本。

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核准函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5.證件費: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整。

(二)申請延期者: 1.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2.外僑居留證。

3.護照、居留簽證正本。

4.在臺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檢附依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之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應備文件,由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受理後,轉請投審會審查: (1)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三百萬元以上。

(2)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一百萬元以上。

(3)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三人以上。

(4)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5.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委託書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

6.證件費:一年效期一千元整、二年效期二千元整。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創業家外僑居留證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國外申請者,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由本署駁回其申請。

(二)持居留簽證經查驗入國之外國人,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本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外國人持創業家外僑居留證有繼續居留之必要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四十五日內,申請延期居留。

(四)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五)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居留或延期居留,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六)辦理遺失補發者,須檢附遺失聲明書或報案證明。

(七)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於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該文件為外文者,本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但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政府於香港、澳門設立之機構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八)申請人於原居留期限屆滿前,無法辦理居留事由變更,並重新獲核發外僑居留證者,應依限離境。

(九)外國人來臺投資或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應聘來臺或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居留,於居留效期屆滿前,有必要者,本人及其原經核准居留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延期,經核可後,得於原居留效期屆滿後六個月離境。

(十)變更居留原因者,重新繳費發證,並重新核定其居留效期。

(十一)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或於國內獲核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國後或獲核發居留簽證後十五日內,申辦外僑居留證,逾期者,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未依限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者,亦同。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六、審查所需時間: (一)初次申請者:十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及郵寄時間)。

(二)申請延期者:四十天(包含投審會審查時間一個月;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及郵寄時間)。

移民署 Q2472.晶片居留證查詢網查詢後顯示"資料相符"就可證明是真卡嗎及有相關的防偽說明嗎? 查詢結果”資料相符”表示查詢人所持有之晶片卡(證)上顯性資訊與本機關資料庫相符,並顯示當事人申請時的照片供其比對,有關晶片卡(證)之卡體防偽設計辨識方式,請參閱本機關全球資訊網首頁/業務專區/第19項各類證函專區/第4項公告「IC居留證晶片卡簡易辨識方法」,亦可攜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或專勤隊尋求服務。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445/29919/144864/ 移民署 Q2473.移民署線上申辦繳費方式為何? 移民署線上申辦提供「國際信用卡」、「網路ATM」、「虛擬帳號」、「E政府繳費平台」及「四大超商」等多元繳費方式。

有關「國際信用卡」繳費方式,本平臺不支援中國銀聯卡及美國運通卡,僅限使用JCB、VISA、MasterCard信用卡進行線上繳費。

另「E政府繳費平台」提供「國內信用卡」繳費(不含VISA金融卡),若使用「四大超商」繳費,於繳費後約需2至3個工作天,待款項入帳即完成繳費。

信用卡可接受VISA、MASTER、JCB,繳款時刷卡手續費完全由移民署吸收。

移民署 Q2474.如何強化資安意識? 本署製作移民雙月刊,定期編入資訊安全電子報,提供資安攻擊事件等資訊以強化資安意識。

民眾如有興趣或有資訊安全相關問題,歡迎參閱本署移民雙月刊,請逕瀏覽本署全球資訊網站首頁輪播專區或出版品與影音項下移民雙月刊。

移民署 Q2475.申請香港澳門居民短期停留,線上申請網址為何?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BNO或香港以外護照。

2.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

境外人士線上申辦系統-港澳居民短期停留 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overseas-honk-macao 移民署 Q2476.「就業金卡」申辦網址為何? 為便利外籍專業人才赴台就業及生活,推出「就業金卡」,就業金卡結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四證合一之優點,提供符合資格的外籍人才可自由尋職、兼職、就職及轉換工作的便利性。

申辦就業金卡請至: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 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four-in-one/entry/ 移民署 Q2477.外籍移工可以線上申請移工居留證嗎? 為簡政便民,有效縮短移工申辦居留證天數等,於105年9月啟用啟用「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仲介業者或是雇主可使用網路線上申請移工居留證、展延或異動登記。

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 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foreign-labor 移民署 Q2478.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請居留證在國外要先辦理什麼手續? 外國與外僑人士來臺就學之學生如要線上辦理居留證,須於駐外館處先辦理居留簽證,入境臺灣後即可自行至網路線上申請居留證。

移民署 Q2479.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什麼條件可以來臺觀光? 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來臺觀光: 1.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生 2.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 3.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1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 4.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且有財力證明 5.已取得外國國籍(香港澳門除外),旅居國外未滿4年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短期停留 移民署 Q2480.請問要如何知道是否有申請舊式或新式統號? 如欲確認當事人是否已配賦新式或舊式統號,可至「移民署新舊式統一證號申請結果」網頁查詢(網址:https://niioa.immigration.gov.tw/uino/)。

移民署 Q2481.我的朋友是人口販運被害人,我想知道她被安置在哪裡? 很抱歉無法告知。

依規定移民署對庇護個案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洩露提供給第三人。

移民署 Q2482.請問政府部門對防制人口販運做了那些工作? 可至移民署全球資訊網「防制人口販運」業務專區瞭解相關訊息。

移民署 Q2483.我是外國人,請問老闆扣留我的護照、居留證時該怎麼辦? 可向當地勞工局反應或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

移民署 Q2484.誰可以領取振興五倍券? 於中華民國111年04月30日以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領取五倍券: (1)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3)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4)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

(5)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6)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7)上開國人配偶因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8)第3款至第7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9)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10)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得在我國居留之外國人,且已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明發給要點規定,領有有效身分證明者。

移民署 Q2485.國人在海外出生的小孩,可否領取振興五倍券? 國人在海外出生之子女,具有我國國籍且已經領有有效之「臺灣地區居留證」,即可領取。

移民署 Q2486.取得居留證的新住民,於返回母國後因疫情因素無法回臺,但居留證仍有效,可否領取振興五倍券? 可以,只要持有有效之居留證,皆可領取。

移民署 Q2487.國人與新住民所生的子女,可否領取振興五倍券? 如果子女具有我國國籍且已經領有有效之「臺灣地區居留證」、設有戶籍或領有身分證者,即可領取。

移民署 Q2488.新住民如逾期居留或離婚,可否領取振興五倍券? 只要持有有效居留證之新住民皆可申請。

但如逾期居留或離婚,須符合下列條件: (1)逾期居留者,須重新申辦居留證,才可以領取。

(2)離婚者之居留證尚未作廢之前,可以領。

移民署 Q2489.什麼是無戶籍國民?能不能領振興五倍券? 無戶籍國民是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例如林書豪,他出生時父母為國民,其在國外出生但迄今尚未回臺設籍)、取得我國國籍(例如新住民歸化取得我國籍)及回復我國國籍但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

經取得有效的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身分證者,即可領取。

移民署 Q2490.我是新住民,但以應聘、投資等事由或持就業金卡在臺居留,可否領取振興五倍券? 1.您可(111年4月30日前)電洽或親洽本署所在地服務站(例如居住於臺北市,請洽臺北市服務站),提供「居留證號」及國人配偶「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確認為國人配偶後即可馬上辦理預定或領取。

2.若您尚未辦妥結婚登記,則請攜帶驗證後之原屬國家或地區結婚證明文件,至所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後,再電洽或親洽本署所在地服務站確認,即可辦理預定或領取。

3.本署各服務站聯絡資訊如下: 基隆市服務站02-24276374 雲林縣服務站05-5345971 臺北市服務站02-23885185 嘉義縣服務站05-362-3763 新北市服務站02-82282090 嘉義市服務站05-216-6100 桃園市服務站03-3314830 臺南市第一服務站 06-2937641 宜蘭縣服務站03-9575448 臺南市第二服務站 06-5817404 花蓮縣服務站03-8329700 高雄市第一服務站 07-7151660 新竹市服務站03-5243517 高雄市第二服務站 07-621-2143 新竹縣服務站03-5519905 屏東縣服務站08-7661885 苗栗縣服務站037-322350 臺東縣服務站089-361631 臺中市第一服務站04-24725103 澎湖縣服務站06-9264545 臺中市第二服務站04-25269777 金門縣服務站082-323695 彰化縣服務站04-7270001 連江縣服務站0836-23736 南投縣服務站049-2200065 1 ... 80818283848586... 127 每頁筆數 10 20 30 50 100 200 go /3803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選單::: 本部簡介 職掌及組織 部長專區 施政計畫 內政概要 聯絡資訊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史料專區 主題政策 人民安心,簡政便民 國土永續,居住正義 公民參與,擁抱國際 訊息快遞 新聞發布 即時新聞澄清 行政公告 活動訊息 本部徵才 多媒體專區 主題服務 COVID-19防疫訊息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 重要指標查詢 申辦表單 民政服務專區 戶政司 地政 國土專區 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 工程施工查核專區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資訊專區 人事主題專區 政風專區 統計主題專區 法規及訴願 互動交流 RSS 1996 Facebook YouTube Flickr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民意信箱 網站資訊 主題政策 相關連結 快捷服務 內政部聽證專區 下方連結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地址: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位置圖) 總機:1996內政服務熱線;(02)8195-8151 瀏覽人次.. 更新日期1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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