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參加道安講習汽機車駕駛人之要件 - 臺北區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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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3項及第31條第4項。

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無照駕駛(未滿十八歲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常見問答 問卷調查 討論區 English 雙語詞彙 關於本所 關閉選單 便民服務 關閉選單 監理業務 關閉選單 檔案下載 關閉選單 所屬單位 關閉選單 全站搜尋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燃料費 過戶 報廢 考照 選號標牌 驗車   主選單▼ 關於本所 便民服務 監理業務 檔案下載 所屬單位 ::: 首頁 / 監理業務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應參加道安講習汽機車駕駛人之要件 應參加道安講習汽機車駕駛人之要件 A- A A+ line facebook twitter plurk print 法令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3項及第31條第4項。

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無照駕駛(未滿十八歲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1條第3項)。

將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車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4項)。

酒精濃度超標、吸食管制藥品、拒絕稽查或檢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至第5項)。

騎機車蛇行、競駛、競技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或第3項)。

闖越鐵路平交道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

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稽查人員,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撞傷執勤中之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

違規記點,六個月內違規計點共達六點以上應吊扣駕照一個月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前段)。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需要,經公告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者。

瀏覽: 25262 更新日期: 110-11-23 維護單位: 臺北區監理所-駕駛人管理科 回上一頁 置頂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應參加道安講習汽機車駕駛人之要件 講習注意事項 申請延訓 各區開課時間表 講習課程表 公路家族 交通部公路總局 公路總局致力於公路交通建設、公路監理業務,簡政便民,服務全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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