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參加道安講習汽機車駕駛人之要件 - 臺北區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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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3項及第31條第4項。
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無照駕駛(未滿十八歲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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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參加道安講習汽機車駕駛人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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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3項及第31條第4項。
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無照駕駛(未滿十八歲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1條第3項)。
將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車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4項)。
酒精濃度超標、吸食管制藥品、拒絕稽查或檢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至第5項)。
騎機車蛇行、競駛、競技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或第3項)。
闖越鐵路平交道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
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稽查人員,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撞傷執勤中之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
違規記點,六個月內違規計點共達六點以上應吊扣駕照一個月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前段)。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需要,經公告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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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0-11-23
維護單位:
臺北區監理所-駕駛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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