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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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人數計算,財團法人法第41 條第1 項所稱「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係不包含該本數,即不包括三分之一在內.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0.12.0214:16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100350002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01月06日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法第41條(107.08.01)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人數計算,財團 法人法第41條第1項所稱「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係不包含 該本數,即不包括三分之一在內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人數計算,涉及 財團法人法第41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署109年12月29日社家婦字第1090013922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民間捐助 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 總人數三分之一。

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上開 規定所稱「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係不包含該本數,即不包 括三分之一在內,故如財團法人設有董事9席,董事相互間有配偶 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共3人,即未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之情 形,尚無違反上開規定。

正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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