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第四條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

鐵路平交道標誌及閃光號誌,由鐵路機構設置;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警告標誌,由 ...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