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刑法有關未成年情侶性行為刑事責任之修法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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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法意旨(保護法益)一般認為,刑法第227條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因應未滿16歲男女欠缺性自主同意能力,而予特別保護。
晚近已有認為本條置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並不妥適,蓋本條保護法益如在性自主,從立法上擬制兒少受有性自主的侵害,何以被害人年齡需區分14歲及16歲兩個群組?14歲或16歲之區分有無醫學或心理、社會學之實證研究基礎?14歲以下範圍亦甚廣,包含13歲及1歲幼兒,是否均擬制為無性自主決定權?新近見解爰認為保護法益應在於維護兒少身心健康成長,故只有性剝削(濫用優勢地位,不論有無償或自願與否)情形才有入罪化必要。